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原汕頭市委書記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這100萬元在一審時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由此引發檢方抗訴和輿論關註。(11月6日《京華時報》)
  將受賄款捐獻寺廟,最終沒有成為貪官免減刑責的理由,被加刑一年,成為一件具有標誌性的案例。它警示社會,官員變換手法收受賄賂或曲線消化臟款的行為,已經被明確鎖進了法律的籠子。
  此案一審在認定受賄款損贈時,司法部門都未作定罪,導致量刑不當。黃志光的所作所為,除了貪婪和僥幸,在思想理念上確實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模糊狀態,以為髒錢可以洗白,糖衣可以裹住毒藥。公眾也有理由相信,或許是假裝糊塗。看來,案犯“受賄慈善”很有必要從道德層面剔去偽裝。
  首先,對神靈不敬。用不乾凈的錢,去敬奉神靈或者祖先,那是褻瀆,是污染。黃志光通過捐贈獲得的是功德、也是名利,這樣的追求無法面對神靈。
  其實,對慈善不誠。慈善是一種兼濟天下的行為,而獨善其身是前提,放縱自己所得的不易之財,與慈善沒有任何關係,反而是一種污染。
  再次,對利益不舍。不管你是以兒子的名義,還是以慈善的理由,你似乎在名份上掩護了自己,讓良心有個理由,但無法掩飾是為了自己。
  春秋時期魯國的尾生高,有人向他討點醋,他不直說沒有,卻暗地到他鄰居家裡討了點給人家。這都被孔子批評“為人不誠實,屬弄虛作假”。“美麗的謊言”都是道德之弊,黃志光沒有敬畏、缺乏虔誠、貪婪利益,當是大恥。
  “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作為官員,沒有起碼的是非標準,就不只是個人得失問題。不把“受賄慈善”釘在恥辱柱上,那見諸報端的“受賄扶貧”、“受賄救人”、“受賄捐獻”弄不好還要記功。那“前腐後繼崗位”、“坍塌式腐敗行業”就會一再重演。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聖人並不否定法律的兜底作用,只是強調,在涉法之前,道德可以讓人“明恥”,然後“少訟”,法律因為道德滑坡而頻頻上位,這樣的法律才顯得更有尊嚴,更有威懾力。
  文/易國祥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對“受賄慈善”不能止於齊之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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