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6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等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2月5日。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以下簡稱網絡集中促銷),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組織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內,通過提供優惠條件開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是指組織網絡集中促銷並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是指在網絡集中促銷中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已在交易平臺辦理實名登記的自然人。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
  第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的義務
  第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核實。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按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記錄、保存在促銷活動期間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
  第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促銷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促銷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並予公示。
  第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促銷期限、促銷方式和促銷規則等信息。
  第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佈網絡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為或協助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第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限制、排斥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組織者所組織的促銷活動。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同為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不得排斥其他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
  第三章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應當在網店頁面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公示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期限、規則和方式,標明促銷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質量標準、使用時限、使用條件、配送方式、配送價格、配送時限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附條件的促銷廣告,應當將附加條件在促銷廣告頁面上一併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條 禁止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促銷活動:
  (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或者服務的項目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二)為促銷所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不如實標示贈品、免費服務的品名、數量或者贈品為假劣商品。
  第十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完畢後,應當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
  因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原因導致交易未達成的,其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十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不得虛構附贈商品的數量和質量。
  網絡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贈送消費積分的,應當將消費積分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告知消費者。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單方改變消費積分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的,應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增加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發放優惠券或代金券的,應當標明優惠券或代金券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單方改變優惠券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的,應當取得消費者同意。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二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開展有獎促銷的,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公示可查驗的抽獎方法,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質量,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操縱抽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適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規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適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有下列涉及企業和公眾利益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進行行政指導,要求其對相關經營者從嚴進行準入審查:
  (一)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因從事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曾被行政執法機關責成第三方網絡運營服務商關閉網站、停止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責成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關閉其網店的;
  (二)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為自然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假冒偽劣商品的;
  (三)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涉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且行政執法機關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原標題:網絡促銷管理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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